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: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,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。2010年11月16日至12月3日,中心门诊体检科完成了全市774人次的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,内容包含一般查体、甲肝抗体及肝功能检测、XTV胸部透视、肠道致病菌检查。由于坚持了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工作,参加此次体检的药品从业人员大都符合从业要求,只有少数人员肝功有问题,门诊体检科按要求进行了复查,并建议其中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,立即停止药品从业工作。通过此次健康体检,有效地保障了我市药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,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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